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長照法 忽略了社會參與需要

行政院終於通過長期照護服務法,這個受到矚目及期待的法案,卻像是一個只聽到響聲,看不到繽紛煙火的空包彈,讓大家留下長長的嘆息。

行政院版的長期照護服務法,只有一個條文提到要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規模、來源、及運用隻字未提;另外許多重要的規範以授權訂定子法處理者多達八個條文,所以長照服務法是只有架構,沒有實質內容的法案。而且太多的空白授權,其實也架空立法機關的審查權限。

最讓身障團體詬病的,還是長照服務法限縮了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使需要長期照護的身心障礙者被排除在外,提供的服務模式也不能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要。

其實我們非常不願使用「長期照護」的字眼,因為在「照護」概念下,長照服務法只界定身體或生活失能的人為服務對象,只評估有沒特殊醫療照護,能不能移動、進食、上下樓梯、如廁、會不會洗澡、會不會打電話、買東西…,沒有評估情緒、社會適應、及獨立生活的能力等面向。

我們不解的是民國一○一年,身心障礙者的鑑定將適用新的制度,在鑑定時就要評量其活動與社會參與的限制,同時還要做需求評估,這些評量的內容就已經包含長期照護需求,但是長照服務法仍然要另行發展評量工具,另外委託評估單位,不僅造成行政成本的浪費,讓身心障礙者重複接受評估,飽受折騰;亦因為評估工具的侷限與簡化,許多身心障礙者特別是心智障礙或失智者就被排除在外。

在「照護」的概念下,長照服務法只提供生活照顧及醫事照護,三種服務輸送的方式,如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收住式,都還停留在照護老人的思維。但身心障礙者,不管是發展型的障礙或中途致礙,不論是肢體還是心智障礙,他們都有社會參與的需要,因為有尊嚴的生活,不只是維持生理機能的運作,給他吃喝、身體清潔而已。

在北歐,已經全面推展障礙者社區生活,為讓身心障礙者獨立自主生活,提供居住服務及個人助理,不過身障團體的倡議,常被研究老人照顧的學者或官員回應:「那不是長期照護」。如果長期照護服務法宣稱適用於所有需求者,就應該前瞻性的回應所有人的需要,不然就正名為「身體功能損傷」或「老人」的長照法,不要劃一個沒有肉餡的大餅,徒增身心障礙者傷心而已。

聯合報 2011/04/11 王幼玲/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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