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原先的定義是,不需受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不過,近來有許多雇主宣稱工作為責任制,卻是為了逃避加班費,並要求勞工要有責任感,也仍然要上下班打卡,形成對勞工變相剝削。
為了避免雇主以責任制逃避加班費剝削勞工,勞基法對於責任制工作的要件有明確規定,必須是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且對工作負成敗之責,經勞委會審核通過才算。
根據勞基法規定,工作要被認定為責任制,必須經過多重程序,包括,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審核通過,再由勞資會議或工會開會認定合理工時,並由勞工與資方簽訂個別契約,並需經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定。
不過,台灣工會並不如西方普遍,雇主亦多半沒有舉行勞資會議,在勞委會公權力不彰的情況下,儘管勞委會從民國86年迄今僅公告37件被認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製造業並不在其中,但許多製造業及其它行業雇主仍便宜行事,堅持工作屬於責任制,導致勞工沒有下班時間、休假期間也要工作,拿不到加班費還嚴重影響健康。
工商時報 2010/09/28 薛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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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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