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身心障礙者、非殘障(病患)、一般民眾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的「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輔助器材,可在人行道通行。倘民眾被舉發違規,為維護權益,申訴時應檢具該代步車型號等相關詳細資料,經查核屬實,則該所不予處罰。
裁決所表示,至於電動休閒車等動力載具,不得行駛於道路,因為按衛生署公告上開的醫療器材,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只能在人行道行駛,如在未劃設人行道,而行駛於道路上時,應遵守一般行人管制規定。
該所特別呼籲,電動代步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載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並不得行駛於道路,只能於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NOWnews 2010/04/21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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