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領有的重大傷病證明,衛生署研擬取消永久效期,改為依病情狀況核發。醫師認為,一開始就發給重大傷病永久證明,會導致太浮濫,衛生署的新做法合理。
衛生署預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為審慎核發重大傷病證明,慢性精神病的重大傷病證明將從永久改為有效期限。
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陳正宗今天受訪表示,醫學會在今年4月25日、5月1日召開研討會,曾針對重大傷病卡效期改為有效期做出初步共識。
陳正宗表示,以往對慢性精神病患都發給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但患者病況會有改變,不是所有患者病情永遠不會轉好;且臨床上很多醫師也遇到困擾,患者會吵著要醫師開立重大傷病證明,以減少就醫費用。
他認為,確診後再經由半年、1年、甚至2年的觀察期,評估是否發給永久效期,這樣比較合理,也符合重大傷病概念。
三總精神部兒童青少年精神科主任葉啟斌表示,有無重大傷病證明對患者來說,較大的差別應該是有重大傷病證明就醫,約只要新台幣100元掛號費;未領有重大傷病卡者,若到醫學中心就診,掛號費加部分負擔約460元。
不過,他說,依照患者狀況評估,考量給予有效期限的重大傷病證明,確實比較合理,也可減少醫療資源浪費。
中央社 2010/05/03 陳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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