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人體研究 須徵得有行為能力人同

研究胎兒或屍體 須親屬點頭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明定進行人體研究須先說明風險、權益等,並取得有行為能力人的同意;研究胎兒或屍體,要有最近親屬的同意,違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研究主持人研究前,應擬訂研究計畫,研究計畫應經研究機構設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均應達五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若執行未經審查會審查通過的研究,處研究機構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自由時報 2010/06/04 范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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