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老人失智症》保護老人財物 防生活陷困頓有政策

到社區做失智宣導,但也怕長輩們因此成為詐騙集團眼中的肥羊。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湯麗玉表示,講得愈清楚,就怕金光黨會找上門,而使老人財務發生危機;即便如此,深入社區宣導仍不可因此中斷。

日前,有報導指出,兒子將榮民父親的退休俸領光後,將父親關在浴室中。其實,類似親友騙取失智長輩的錢財的比例,也不在少數。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社工主任陳俊佑表示,有榮民半年領一次錢,就有親友看準這點,每到榮民領錢後,就找上門了吃吃喝喝,因為不能限制榮民用錢,所以也不能做進一步約束。

為了保護失智長輩的財物,自民國98年11月23日起,將原本的「禁治產制度」改為「監護宣告制度」。湯麗玉表示,更改後,將更具保護意涵。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聲請,為「監護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也就是指未喪失行為能力,但其需要協助,故重要法律行為需經輔助人同意,為「輔助宣告」。

家中的失智長輩若原即有申請禁治產身份者,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皆不需補件,受禁治產宣告者(如失智長輩)則成為受監護人(僅名稱改變),視為無行為能力(一切行為不具法律效力)監護人亦不需變動。

欲申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者,可向失智症協會、基金會等作詢問。此外,對失智症患者應申請辦理「註銷註記」,其用意在於保護患者自身的財務安全外,還可防範被冒名或是不法操作等事宜,利用「註記」的動作,則可讓之後的申請案無法通過,確保民眾的財物安全。



台灣新生報  2010/06/12 記者鍾佩芳/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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