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已五十五年的公費留學考試制度有重大變革!教育部決議,基於人才全球佈局考量,公費留學生取得國外博士學位後,如在世界百大名校、享有聲譽學術單位、世界百大企業、國外政府機關、重要國際組織任職,最長可延緩十五年返國服務。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指出,原規定公費生一旦取得國外博士學位後,九十天內要返國履行義務,在台服務三至四年。每年平均約一百二十名公費留學生,赴英、美可公費補助三年,最多十五萬美元(約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
文教處說,未來台灣公費留學生如留在國外百大大學或企業、政府或重要國際組織任職,有助國際人才及學術交流、企業拓展,加上國內大學教職難尋,因此,可延緩公費留學生返國服務期限最長達十五年,且博士後研究的三年可併入計算。若十五年內無法返國服務,則須一次全額賠償,但不計算利息。 有大學教授、國內博士生質疑,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教育部放寬條件後,公費生最黃金的十五年都未必直接回饋台灣,會讓人質疑公費意義何在?而如果十五年後決定賠錢,還不計算利息,也不合理。
另外,在非全額補助的留學獎學金部分,教育部也放寬九十二至九十七年度錄取者,只要在世界五百大企業任職,可視同返國服務。自九十二年開辦的留學獎學金,自去年起,獎學金已由兩萬五千美元減為一萬六千美元,因此已沒返國服務的要求,可改以研究或書面報告替代。
自由時報 2010/08/16 胡清暉
〔記者/台北報導〕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