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身心障雇用代金 改據實計算

工程會今天發布,明日起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有關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而改繳代金的計算方式,以減輕廠商負擔,減少訴願案件。

採購法規定,取得政府標案的廠商若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100人,須在標案履約期間聘僱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人數須分別占國內員工總數1%;僱用不足的廠商須繳納代金,目前代金以基本工資每月新台幣1萬7280元(每日576元)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出,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原規定,履約期間從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當日止,對履約期間長、但實際履約天數短的廠商不利;修正後改以實際履約天數計算,可減輕廠商負擔。

例如報社和政府機關簽訂1年期廣告契約,若1年內僅刊登數天,照原規定,履約期間也須照1年計算;若報社的國內員工數超過100人,僱用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不足1人,1年就須繳納20萬7360元代金。

工程會表示,若照修正後規定改以實際履約天數計算,以1年刊登5天廣告為例,報社僱用不足的代金,每人將減為2880元(576元乘以5天),大幅減輕得標廠商的負擔。


中央社  2010/11/29  陳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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