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社會救助法三讀/貧窮線調高 85萬人受惠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案」,除調高貧窮線,並新增「中低收入戶」,予以補助健保費、減免學雜費,初估新增五十八萬八千人納入社會救助法照顧體系,全國共八十五萬人受惠;新法訂明年七月一日施行。

新增中低收入戶 明年七月施行

內政部初估,修法後低收入戶將從目前的十一萬戶,再增二萬一千戶(五萬四千人);另新增十八萬三千戶(五十三萬六千人)的中低收入戶;社會救助總經費將再增五十一億元。

在收入部份,最低生活費的計算,原為該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六十%;修法後,改為當地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十%,藉以避開極端值的影響。以台灣省為例,舊制為九八二九元,新制為一○二四四元。

但新制貧窮線標準訂有上下限。上限即超過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七十%者,僅能維持過去的標準;台北市貧窮線標準因此維持前一年的一四七九四元,無法再提高。

貧窮線下限則不得低於台灣省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十%,故台南市貧窮線雖僅九八四四元,但仍可比照台灣省拉升為一○二四四元。

新法增訂「中低收入戶」,認定條件為收入低於該地最低生活費的一.五倍,但未達低收入戶標準者,由政府支付其健保費及減免學雜費。

以有兩名子女就讀私立大學的四口之家為例,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的健保費,每月每人三百三十元,學雜費補助比例由教育部訂定,每月至少可減少支出千餘元。

在計算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時,排除列入不具經濟效益的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之場址;也排除二十五歲以下的學生打工收入,避免部分低收入、中低收入邊緣戶因此被取消資格。

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或是查無工作收入者,將依勞委會公布之初任人員每月平均薪資核算所得。只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才會列為無收入。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服機構媒介三次以上皆未成功,或參加政府主辦、委辦之全日制職訓者,在失業或參加職訓期間,不計其工作收入。在計算家庭人口時,不列計兄弟姊妹,也不列計尚無戶籍之外配、陸配,或無監護權且未扶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新法同時增訂通報機制,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若知悉待助個案時,要負起通報義務。

施行日期經表決後,訂為明年七月一日。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批評,吳揆原承諾在明年元旦施行,應該往前回溯,不應輕毀承諾。立委黃淑英批,新法仍未取消以「核定所得」做為貧窮線認定標準之不合理方式。國民黨大黨鞭林益世則批民進黨的主張譁眾取寵,並不可行。

自由時報 2010/12/11 曾韋禎、陳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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