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緩衝條款 脫貧大作戰 4年所得不列家庭總收入

     《社會救助法》修正後,除了大幅提高貧窮線、放寬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外,更新增了鼓勵弱勢者脫貧的「緩衝條款」:只要中低收入戶參與政府脫貧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定,最長四年內的工作所得,可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為了鼓勵低收入戶者力爭「脫貧」,修正版中明定,地方政府應提供中低收入戶就業輔導措施,參加脫貧措施的民眾,最長四年內的就業工作所得,不必計入家庭總收入。用意在於鼓勵中低收入者,可充分參與勞動市場獲穩定工作,也讓弱勢者不必擔心就業後,所得被計入家庭總收入,立即被迫停止補助。

     在強化社會救助的通報機制上,新法也增訂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等,在執行業務時,若發現有需要救助者,應即刻通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過去中低收入戶即便申請到相關補助,卻可能因為欠款等情事,使申請到的補助款被扣押或強制執行,失去基本生活費用。為了落實政府社會救助的目的,中低收入戶未來可將所申請到的補助金,開立專戶儲存起來,這筆錢也不得被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中低收入戶的居住問題,增訂住宅補貼措施。讓低收入戶可以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委辦的社會弱勢者住宅,並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費用、修繕住宅費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自建住宅貸款利息等相關住宅補貼。


中國時報 2010/12/11 管婺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