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醫師對於末期病患實行安寧緩和醫療,必須要有當事人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但一般人多未把意願書帶在身上。由於衛生署推動健保IC卡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多年,衛生署擬修法,未來IC卡上的安寧緩和醫療同意註記,法律效力等同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所謂安寧緩和醫療,即拒絕不必要的急救,例如插呼吸管、電擊、心臟按摩及打強心針等。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目前國人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約有六萬多人,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開始在健保IC卡中,增列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至今已有三萬四千人在健保IC卡上完成註記。
現行法律只承認當事人所簽署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衛生署認為健保IC卡為民眾就醫主要憑證,多數民眾都會帶在身上,對於證明當事人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有相當直接的幫助,因而擬提案修法,賦予IC卡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在現行制度下,若民眾發生車禍意外、中風等狀況,被送往醫院急救並插管後,除非患者、傷者本人已簽過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可不施行不必要的急救,家屬是不能代替決定拔管的。
石崇良說,由於很多人都未曾表達或先簽訂意願書,同意發生意外時不施行急救,家屬又不能代為決定撤除呼吸器等,造成病患長期靠呼吸器癱臥在床,對病患、家屬及醫療都是三輸局面。
立院下週可望三讀通過
因此有立委提案修法,即便患者、傷者未先簽訂意願書,但如果有二位專科醫師都認為已經無效醫療,也就是死亡是可以預見的狀況下,家屬依順位配偶、子女及父母親等,可以代為決定撤除呼吸器等維生系統,這樣可以避免導致無謂的呼吸器依賴者,石崇良說,立委共識很高,下週可望三讀通過。
自由時報 2010/12/31 魏怡嘉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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