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醫界:距臨終2至4周 家屬同意才可


立法院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家屬同意和醫師認定下,可以拔除末期病患的維生管線,什麼樣的條件才符合?如果家屬無理要求怎麼辦?醫界表示,並不是所有現在被插管的病人都會面臨被拔管,醫界有嚴謹認定標準,必須是「末期」無法再繼續存活二至四周的即將臨終病患,才會在家屬同意下撤除相關的醫療急救措施。


安寧照顧協會常務理事莊榮彬醫師指出,之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時,部分人士就擔心有倫理上的爭議,怕不肖子圖謀長期臥床長輩的財產,提前放棄治療。經這些年推動安寧的概念,醫界已獲共識。

莊榮彬說,凡是多重器官衰竭、癌症全身轉移、愛滋病末期轉移及失智症末期等病患,臨床判斷已「拖不下去」、距臨終約二至四周的病患,可以及早撤除身上的管線,讓病人少受一點苦。

莊榮彬說,除了癌末病人,醫學上已將安寧緩和醫療的概念擴大到其他非癌末疾病,包括愛滋病、漸凍人、心肺肝腎衰竭等病患,以推廣安寧照護。

莊榮彬也強調,植物人不在此次修法範圍,因為植物人只是大腦功能受損無法表達,但腦幹功能仍可維持正常的心跳血壓,並不算「末期」病人,醫師絕對會從專業把關。

莊榮彬說,這次的修法是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延伸」,如果家屬有無理的要求,對還沒走到末期的病人要求提前拔管,醫生也不會同意。

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表示,這條法令早該修了,但法令通過後,需要進一步訂定細則,例如末期病人如何定義?各專科可能有不同的標準。

最近台大打算針對昏迷指數低於五的重症病人家屬實施「臨終徵詢」,但多重器官衰竭到底是幾個器官失去功能才算,執行實務仍有許多待進一步討論釐清。


中國時報 2011/01/04 張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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