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立院三讀通過修正身障法/身障者搭機不得拒載 必要陪伴者免費
立法院昨天 (2011/01/10) 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為讓身障者「行」得更方便,本法明訂航空公司不得拒載身障者,如果認為身障者需有人陪同搭乘,航空公司不得收取陪伴者費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停車場,應保留二%的身障者專用車位。
跨縣市搭大眾交通工具 半價優惠
此外,由於現行法規定,大眾運輸工具「非屬地方政府轄管者」(指全國性大眾運輸工具),身障者及必要陪伴人,才能享有無設籍限制的半價優待,因此立法院除刪除「非屬地方政府轄管者」等文字,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六個月內協調至今未編列預算補貼搭乘北、高兩市捷運費用的縣市政府,辦理追加預算或勻支相關經費補貼,以促成全國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人在今年七月以前,都可享有搭乘捷運半價的優惠。
同時,本法新增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障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如果航空公司拒載身障者,違者最高可處五萬元罰鍰,若業者不認同身障者可以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一律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公私機構停車場須留2%專用車位
目前只有「公共停車場」應保留二%停車位專供身障者使用,修法後,增訂提供公眾服務的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停車場,一律比照辦理。
因應大法官第六四九號解釋,現行身障者權益保障法中,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的規定,將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失效,因此修正明訂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不但要提升視障按摩工作者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還要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並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得雇用視障者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同時,包括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一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提供場地供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時,應給予優惠,違者若經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應積極獎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保障視障者入學及就學機會。教育部對此表示,基於大學自主,只能鼓勵,至於大專院校要不要設相關科系,不具強迫性。
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相關科系
除按摩工作外,強制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若有自行或委辦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機會,且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除非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有困難,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同意,否則一律要進用十分之一以上比例的視障者。
為鼓勵企業成立子公司(「庇護工場」)進用身障者,未來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若達員工總數二十%以上,可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比率一%),且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輔導。另,基於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自由時報 2011/01/11 施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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