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末期病人 家屬同意可拔管
讓末期病患人生最後一程,走得更有尊嚴!
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最大的差別是,過去一旦末期病患插管,除非家屬能證明病患在意識清楚狀態下曾表達不接受插管,否則醫師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往往造成病人、家屬的無盡折磨。
修法後,末期醫療無效病患經兩位專科醫師認定,已無法再繼續存活二至四週、醫療也無法協助病情有任何進步,經病患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及父母等親屬一致同意,並通過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就可停止病患身上的任何醫療行為,給末期病患有尊嚴的善終。
健保卡註記具法律效力
另一個修法重點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多年以來,雖然當事人可以事先簽署不實施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且二○○六年七月已實施健保IC卡註記制度,但該註記無法視為同意書正本,實務上醫師仍都施以心肺復甦術。修正案因此賦予健保IC卡上病患同意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的註記,視同意願書正本的法律效力;目前約有六萬多人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三萬四千人在健保IC卡上完成註記。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以往末期醫療無效病患,有二次善終的機會。第一次是病患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拒絕不必要的急救,例如插呼吸管、電擊、心臟按摩及打強心針等。
若錯過預立意願書的機會,第二次機會是當醫師評估病患急救也無效的狀況下,家屬可以簽署不急救同意書。但以往常見病患先前未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病患急救時家屬尚未趕到醫院,或是家屬一時猶疑、希望繼續急救,末期病患常常伴隨極大痛苦而離世。
植物人不適用安寧條例
石崇良形容修法後,等於給末期病患有尊嚴善終的第三次機會。他指出,末期病患若無法表達意願,親屬又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出具不急救同意書時,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患的最近親屬共同簽署,並經該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已施予的心肺復甦術。
不過,修正後的條文規定,如果IC卡註記與病患臨床明示意思不相同時,以患者明示的意思為準。此外,植物人只是大腦功能受損無法表達,但腦幹功能仍可維持正常的心跳血壓,不算末期病人,不適用安寧條例。
該法修正後仍有爭議的部份在於拔管的執行者。推動修法的立委侯彩鳳認為,醫師在病患仍有心跳的狀態下終止病患生命,難免造成不小的心理影響;若由家屬執行,儘管拔管動作沒有技術上的難度,但仍會有爭議。侯彩鳳強調,將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儘速召開公聽會,制訂更加完善的細則。
若末期患者有眾多子女、孫子女,是否也需一一同意?若病患子女親人在國外,無法當面簽署同意書,該如何處理?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是要採多數決還是共識決?衛生署說,原則上最近親屬都必須同意,醫事處將邀集相關團體討論,著手修訂施行細則,明訂例如戶口名簿等文件,或海外親人以書信同意等方法。
自由時報 2011/01/11 施曉光、魏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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