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科技基本法 帶來產業新能量

11月25日,立法院通過科技基本法修正草案,這對台灣的學術研究、產業科技與經濟發展都是一件大事。科技基本法的修正,奠定台灣邁向創新經濟體的法治基礎。

事實上,台灣學研與產業產生落差,這些年早已成為立委質詢的焦點。多年前,立委趙麗雲提醒我,為什麼學界都放著《科技基本法》這個尚方寶劍不用,讓科技基本法12年來一直處於模糊、精神層面的狀態。所以中研院開始花時間研究,提出建議,透過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協助,終於把原版本中不清楚的遊戲規則都釐清。


法制面釐清後,下一步要靠學者走出象牙塔。

在台灣,創新談了很久。創新與發現、創意不同,創新必須是「帶來價值的改變」。但過去學術界往往只是發表論文而已,缺了論文到轉譯的步驟,以至於無法與產業銜接。國外大藥廠或高科技業這部分就做得很好,以默克為例,他們98%的藥由學界來,這並不是指98%的藥由學界授權,而是指藥廠會從學術論文中找到靈感,由藥廠做實驗最佳化,再用這個新成份或方法去註冊專利。台灣中小企業較沒有這種轉譯能力,學界必須得多做一步。

學界必須要有體認,學術研究本來就有兩種:一種依自己的興趣,好奇心驅使所做的研究;一種是問題導向,為了解決問題,尋找新方法、新工具而做的研究。問題必須考慮別人的需求、國家的任務、企業的需要。這一類研究題目的形成,通常是先瞭解大方向及大問題,然後由上而下,透過徵求計畫,選擇最好的計畫及團隊來解決問題。

目前的國家型計畫就是類似這樣的概念。產學合作也是這樣的概念。國家型計畫過去的問題在於,研究計畫往往由學者自由提出爭取經費。問題是如果學者沒有走出象牙塔,不了解真正的問題及產業的迫切,不了解國際的競爭,不了解國家的大方向及適合台灣發展的領域,又如何提出對的命題。當學者肩上扛負的是問題導向型的任務,學者就必須走出象牙塔。如今,科技基本法給了學界一個平台,下一步要靠學界跨出校園,國家型計畫的設計必須改良,才能加速引導學界能量來解決國家問題。

此外,我國大學評鑑系統也必須大幅改變。不能再用同一套標準,來評量不同性質的學校。最近有七、八個案例,教授控告學校不予升等,學校全都敗訴。理由是,法院認為,雖然目前設計的表格有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不推薦四級,但就算是勉予推薦也還是推薦,怎麼可以不讓教授升等?因為不能升等,教授還被解聘,工作權不保。

這些事件顯示,小至一個表格,大至一校的評鑑制度對學校或個別教授有多大的影響。但SCI論文數、在研究型大學及中研院的科學領域適合,但不見得適合台科大、屏科大或人文及政策研究的領域。教育部能不能給學校更多的授權,更多元的指標。科技基本法的修訂,讓學者與社會、產業有了更多彈性的可能,評鑑系統也應該多元修正,促使大學成為台灣經濟體的創新引擎。大學能量充分釋放,台灣新產業崛起的速度就越快,台灣產業多元化,大學生就業機會才會越多。

經濟日報 2011/12/26 翁啟惠 中央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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