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社會住宅有法源 一成須供弱勢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住宅法」,明定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租用的社會住宅法源依據,並保障一定比例,專供弱勢使用;由於該法具引導未來住宅市場健全發展的立法目的,因此被視為「居住正義五法」之一。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根據規定,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之用,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的家庭或個人為限,並保障十%以上比例租給低收入戶、原住民、災民等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居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相關價格租金資料蒐集、負擔標準,並建立合理補貼金額計算方式。

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住宅基金,辦理補貼住宅的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補貼種類包括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兩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承租住宅租金(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修繕住宅貸款利息、簡易修繕住宅費用(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有關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的出租國宅,仍將依原法令規定繼續辦理,直到該出租國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供需、用地、交易價格及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住宅與動產統計數據及指數等資訊;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地區,採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

此外,本法還明定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享有公平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修繕必要的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需要,飼養導盲犬,以及合法使用住宅的專有部分或非屬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空間、設施及相關服務。違者限期未改善,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自由時報 2011/12/14 施曉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