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9日 星期六

派遣業須訂勞雇契約 嚴禁人力仲介亂象

近來越來越多企業使用派遣人力、節省人事成本,但由於部分派遣業者居中牟利,使得勞工權益受損。因此,勞委會在這次修法禁止類似人力仲介業務的「登錄型」派遣,明訂派遣業者需與勞工簽訂不定期的勞雇契約。


登錄型派遣業者通常是應要派企業的要求,為其招募員工,招募完成後,便將這些員工登記在派遣公司名下,派至要派企業工作,等要派企業的短期性工作結束後,派遣公司與這些員工的聘僱關係也同時結束。導致這些公司的派遣員工大多數無法拿到資遣費、工作型態也相對不穩定,很多剝削消息都是源於此類派遣。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這次修法直接定義派遣人員就是派遣事業單位所「雇用」的勞工,同時禁止簽訂定期性契約。

除了讓派遣公司與勞工間的勞雇關係正常化之外,當勞工在要派公司工作滿一年時,可以要求要派企業正式聘僱,但是否接受仍由要派公司決定。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指出,據他觀察,我國至少有九成的人力派遣是這類登錄型派遣型態,未來政府能否落實禁止登錄型派遣,他持保留態度,但政院願意禁止是個正確的選擇。

不過,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認為,這些規定都不能處理目前台灣派遣浮濫的問題。

他表示,目前的勞基法也明定繼續性工作不能簽訂定期契約,但政府機關還不是帶頭違法聘僱臨時工、派遣工?派遣公司還不是違法簽短期約?

因此,企業主使用派遣勞工就是為了便宜、規避解僱規定,要避免這個問題,政府應該直接正面表列,哪些工作可以用派遣勞工,才不會出現什麼工作都能用派遣的浮濫現象,這也才是負責任、積極的做法。

〔自由時報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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