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帶頭歧視腦麻身障者就業。最近曾獲交通部「金路獎」的高公局北區工程處木柵工務段,月前發函要求負責高速公路基隆段到木柵段路容清潔工作的包商,須換掉體檢四肢、言語精神都正常的張姓腦性麻痺儲備員工,理由是有安全顧慮,讓張大感不平,認為政府機關怎能歧視身障者的就業。
法界人士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木柵工務段的做法,確實已歧視身障者的就業,違反政府立法保障身障者的權益和就業平等。
「阿宏」姓張、卅八歲。他是在暑假期間,應徵上高速公路基隆段到木柵段的路容清潔、花木整理等工作。但月前木柵工務段卻發函給阿宏的公司,公文指阿宏雖四肢及言語精神正常,但體檢表內記載他有腦性麻痺,擔任路容清潔等外勤工作,恐有安全顧慮,要求公司另覓身心健全人員更替。
對此,阿宏表示,自己雖在嬰兒時患有腦性麻痺,僅是輕度身心障礙,但他四肢健全、言語溝通都沒問題,過去曾在出版社工作十幾年,既開車送書也跑外務,在高速公路整理道路清潔,會有什麼危險?
阿宏強調,讓他最不服氣的就是,以他過去工作多年的經歷,一紙公文就要把他換掉,卻毫無申訴說明機會,政府機關怎麼可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的就業。
中國時報 2010/10/02 王己由
2010年10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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