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瀕死拔管修法 兩次選擇

疾病末期病人若沒有簽終止、撤除心肺復甦同意書,依過去法律,一旦插管急救,直到辭世,病人身上的管子都不可拔除。立法院昨(三)日一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修正案讓疾病末期患者有第二次選擇機會。

法條中也將健保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視為意願書正本,如果病患臨床意願明顯與這項註記不一致,還是必須以患者明示意願為準。

新法條規定,若患者已經意識不清,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病患,配偶、子女或孫子女,及父母三方同意簽署終止、撤除心肺復甦同意書,再經醫院所設倫理委員會審查認可,即可以拔除病患身上的急救管線,拔除呼吸器,讓患者往生之際可以少受點折磨。

法條中也載明,醫院所設醫學倫理委員會成員當中,必須包括醫學、法律、倫理專家及社會人士等,其中倫理、法律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醫師多半害怕同意患者拔管,可能會被告,或需要負擔刑責,若再由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認可,也可以保護醫療人員。

台灣新生報  2011/01/04  蘇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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