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病患安寧死 拔管有法可循
生命進入末期、意識不清的病人能否拔掉呼吸器?在社會爭議多年下,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明訂病患經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且最近親屬也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醫師就可移除呼吸器,讓喧騰多時的安寧臨終跨出制度化的一大步。
不僅如此,為進一步落實安寧緩和條例精神,本次修法也特別將「安寧緩和同意書」的效力,直接移轉到健保卡上。未來,只要民眾簽署「安寧緩和同意書」,衛生署就會自動在健保卡上加註「願意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且效力等同於同意書正本;未來,若不幸遭逢意外病危,醫院就能在第一時間掌握病患個人意願。
所謂安寧緩和醫療,就是盡可能免除病人痛苦,拒絕不必要心肺復甦術等急救,如插呼吸管、心臟電擊及打強心針等。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表示,不需做而做的急救不僅浪費資源,對渴望善終的人,何嘗不是種折磨。
但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侯彩鳳坦言,儘管社會普遍認同要讓臨終病人「舒服的走」,但放棄急救卻得面臨龐大的道德問題,導致相關修法就像燙手山芋,幾年來都只聞樓梯響,鮮少有人敢動手,讓台灣每年約有十餘萬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終,落得病人輸、家屬輸、醫療人員輸及國家輸的「四輸悲劇」。
只是,隨著類似爭議不斷發生,日前台北市又驚傳「夫殺久病妻」的慘案,終讓朝野凝聚共識,由五十一位立委提案連署修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在昨日初審過關。條文明訂,當病人在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後,再由配偶、成人子女及孫子女、父母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共同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醫師就能在法律保障下,停止進行心肺復甦術。但,這一切都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修法前家屬面對「末期病人」時,即便不忍對方痛苦活下去,卻缺乏明確權力要求醫師拿掉呼吸器;此次修法,即便門檻相當高,但至少是開了一扇門。未來醫師在為病患拿掉呼吸器後,也不用再擔心事後有家屬反悔,引發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為了避免親屬謀財害命,修正案也明訂,醫學倫理委員會的成員除醫師之外,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也都必須參與其中,且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國時報 2011/01/04 朱真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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