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末期病人 家屬可要求拔管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安寧緩和條例修正草案,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最近親屬提出終止施行心肺復甦術。
現行條例規定,病患在進行插管治療前,家屬可決定做或不做;但是一旦插管後,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患在意識不清之前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否則醫師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修正草案,增列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親屬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並經該醫院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者,必須由2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為末期病人;醫療機構之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1/3 。
國內實施安寧緩和條例多年,當事人可事先簽署意願書,同意在生命末期時,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2006年7月並在健保IC卡增列安寧緩和意願註記。目前已有6萬多人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3萬4000人的健保IC卡已有註記。
不過有些臨終病人送醫時,健保IC卡顯示已註記意願書,但因不等於同意書正本,醫師在有疑慮的情況下,仍進行心肺復甦。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就可視為是正本,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還是要以明示意願為準。
中央社 2011/01/03 何孟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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