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 星期六
無障礙設施 立委要求全面落實
有鑑於目前政府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宣導,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心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相當不便,立委余政道等十八人聯署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具體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這項草案已經程序委員會排入下周院會報告議程。
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可是,余政道在聯署提案指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於二○○九年九月起號召民眾主動記錄國內之無障礙設施,資料統計顯示我們生活周遭處處都是荒謬的無障礙設施。如公共建築物之室外通路,有著過陡、破損的無障礙坡道;引導標誌及設施、樓梯及坡道扶手等,讓輪椅使用者得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因此,他研擬在現行條文的第二項增訂「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為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規定。
余政道指出,台灣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目前為一百多萬人,平均每二十三人就有一人是身障者,老年人口數亦佔總人口的百分之十,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無障礙空間設施之設置的使用者已經不侷限在身心障礙者,老年人、孕婦及嬰兒車族、菜籃車族等皆屬無障礙空間設施的使用範疇,因而建立一個完備無誤之無障礙公共空間已有其必要性。
依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同時,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台灣新生報 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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