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9日 星期日

勸募條例修法…重災善款擬限用八年

內政部「公益勸募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初版出爐,增訂一般勸募善款使用年限三年,最多延至五年;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執行年限五年,最長八年,賸餘款應轉交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於重大災害。
日本三一一大震,紅十字會未將善款一次撥付日本引發爭議,社會對公益團體的善款執行效能也產生信任危機。

內政部研擬修法,當募款已達預定金額時,應公告並停止募款,重大災害募款則不在此限。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另提「民間版」,聯盟理事長鄭信真主張,所有募款達預定金額九十五%就應一律喊卡,才不會有募款太多用不完的問題。「但因災害程度及重建類型不同,不宜設定執行年限」。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舉例,九二一大地震的孤兒,兒盟照顧孩子到成年,修法應有「例外原則」。

訂定年限 聯勸協會憂變相比花錢


聯合勸募協會秘書長周文珍也認為,問題出在受款單位在募款及執行過程的資訊及流向不夠透明,內政部是否做好評估及後續監督,才是關鍵;她憂心,訂定年限恐導致各團體「比花錢速度」。

但是紅十字會總會副秘書長林秀芬指出,依照過往經驗,硬體重建約三至五年,軟體重建災後六年應可完成執行。台灣世展會資源發展處處長郭秀齡亦指,年限不是問題。

紅十字會認為應再討論更好方式

但對於此次修法可能明訂各團體賸餘善款需轉交賑災基金會統籌用於其他重大災難,各團體一致表示反對;聯合勸募協會秘書長周文珍直言,不只失信於捐款者,原受款單位也監督不到賑災基金會用途;紅十字會認為應再討論更好方式。

內政部並擬訂下修勸募必要支出比例上限,募得一千萬以下,從十五%調降為十%;其餘依超過部份調降為五%。

草案另增訂遇重大災害,未經勸募活動許可的非營利團體接受國內或境外人士、法人、團體、機關捐贈財物者,應開立收據、依指定用途使用,被視為「陳光標」條款。

內政部社會司長黃碧霞昨表示,民眾關心的是捐款使用別拖太久,以九二一孤兒來說,可透過將捐款提撥給信託基金專戶,按月撥款給孤兒。

至於修正草案下修勸募活動的必要支出比例上限,部分公益社團擔心會令中小型團體的處境雪上加霜。黃碧霞指出,支出比例應該定為多少,可以再討論。

自由時報 2011/06/17 謝文華、林恕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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