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 星期二

公共場所哺乳室 11月底上路

衛生署今天表示,公共 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去年11月底施行,其中規定,一定面 積公共場所、營業場所應設哺乳室,若未設置,從今年 11月底起將受罰。
為了維護婦女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權利,行政院衛生 署99年11月24日公布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其中第5 條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的規定,今年11月24日正式上路 。

過去曾發生過婦女在公共場所哺餵母乳時,卻遭驅 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婦幼及生育保健組組長李翠鳳今 天受訪表示,此條例上路後,婦女於公共場所哺餵母乳 ,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否則將處新台幣6000 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公共場所應設置哺乳室供民眾使用,包括提 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 尺以上的政府機關、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 尺以上的公營事業、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 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 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零售式 量販店。

李翠鳳說,若相關場所未設置哺乳室,或設置而無 明顯標示者,主管機關將先勸導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則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至於私人機構,雖未在管理範圍,但衛生署也希望 業者自行設置,讓哺餵母乳的媽媽們,有較好的環境。

中央社 2011/08/08 陳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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