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政院通過草案 醫師醫院停業逾一年 可逕予歇業處分

由於現行「醫師法」和「醫療法」,對於醫師和醫療機構停業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管理醫事人員和醫療資源,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師法」及「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醫師和醫療機構的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就應該在到期日的30天內辦理歇業,否則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處以歇業。


衛生署表示,由於現行「醫師法」和「醫療法」,對於醫師和醫療機構停業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在實務上可能出現無限期停業的情況,導致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管理醫事人員和醫療資源,因此行政院會11日通過修正草案,明訂醫師和醫療機構的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就應該在到期日的30天內辦理歇業,如果沒有辦理,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處以歇業。

另外,為了確保人體試驗受試者的權益,醫療法修正草案增訂,當人體試驗計畫變更時,也應該依照程序審查核准或同意,如果違反可處5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以令其終止人體試驗。

修法草案也明訂,醫療機構如果聘僱不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事人員的業務,可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最重可依情節處停業1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



中廣 2011/08/11 李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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