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未獲同意檢體 民團盼屆期銷毀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發表聯合聲明,要求衛生署依法執法,未取得當事人同意設置的生物檢體,明年2月5日應屆期銷毀;如果行政部門公然帶頭違法,將請監察院調查。

這項聲明是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聯合簽署。


台權會指出,原來台灣有上百萬筆生物檢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擅自被保留下來,做成檢體資料庫,甚至繼續供其他研究使用;如果生技產業必須透過隱瞞受試者,偷偷摸摸地才能發展,「那麼這樣違反人權的生技產業,不要也罷!」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取得的生物檢體,經研究者或醫療人員擅自保留下來,所建立成的檢體資料庫,必須再次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就應該銷毀檢體。

過去曾有台灣學者未取得同意,向原住民抽血進行人類遺傳基因研究,或是將原住民痛風基因的研究成果註冊國外專利,在原住民人權團體揭發後,研究者只好銷毀血液檢體,或是自行註銷專利登記。

人權團體指出,在國外,冰島基因解碼公司蒐集分析冰島人的檢體,將基因研究成果變成心臟病新藥,美國生技製藥也開發黑人適用的心臟病藥物;這顯示檢體資料除了衍生族群污名化、疾病烙印的隱私問題,也有基因商品化的爭議。

台權會指出,從病患及受試者人權的角度而言,生技研究的發展固然重要,但也必須在符合研究倫理的範圍下才能進行;如果行政部門不理會立法院所通過的法令,立法院應該正視,監察院也該儘速調查,彈劾糾正行政部門。

台權會表示,如果政府認為「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窒礙難行,若有修法的必要,就應修法,而不是帶頭違法,讓百萬筆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檢體可以繼續保留、不用銷毀,甚至不需受條例的規範。



中央社 2011/11/06 陳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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