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 星期六

科基法三讀 採購規定鬆綁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明定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但要受主管機關和上級機關監督。

前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長陳垣崇,被控94年起讓親戚經營的生物醫學公司承攬所內招標案,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檢調去年約談陳垣崇,最後以不起訴處分,但引發學界要求修法聲浪。立院昨日三讀修法,做成上述修正。

修法條文也明示,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和成果,歸屬公立學校、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限制。

自由時報 2011/11/26 顏若瑾



公費研發 技轉規定大鬆綁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明定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進行的科技研究,其運用可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讓研發成果更具有商用開發的彈性。草案也放寬其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研究人員,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限制,讓人才有更大發揮。

 中央研究院生醫所前任所長陳垣崇,去年6月被控讓親戚經營的生物醫學公司承攬所內招標案,疑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雖然最後獲不起訴處分,但此案引發產學界要求修法的聲浪,希望讓相關規定明確化,以免誤踩地雷。

 昨天三讀通過的「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由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發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將歸屬於公立學校、機關或公營事業,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限制,可依公平效益原則做合適的收益分配。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現行公立學校及研究單位的科學研發成果被視為國有財,使科學研發成果缺乏開發商用的彈性,此次修改「科學技術基本法」,一方面鬆綁相關規定,一方面也擬訂配套措施,亦即訂出所謂「學術陽光」的概念,授權行政院和各主管機關於各辦法或法規命令中,完整規範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的義務,以避免流弊。

 條文中也明定,當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但仍要受主管機關和上級機關監督。

 此外,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是公立研究機關從事研究人員,因為科學研究業務而需要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的限制,讓研究人才能有更大的發揮。至於研究人員的認定、得兼任的職務和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限制,則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草案也明訂,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的公立學校、研究機構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的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

 國科會主委李羅權表示,國科會已經配合規劃「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草案」、「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草案」,以落實法令鬆綁之後的相關規範。


工商時報 2011/11/26 崔慈悌


學研技術商業化 動起來



 科技基本法修正案立院快速通過,中央研究院公共事務組科技移轉主任梁啟銘表示,朝野雙方都體會到原法條的「荒謬」之處,願意用最有效率的對策及時補齊,若能因此重新激勵各大學教授把將研發成果進行商業化,對國家社會的益處將是無限放大。

 梁啟銘指出,科技基本法於1999年通過,用意是鼓勵學研界把研發成果具體落實到業界,並提出獎勵辦法作為誘因,但是當時忘了很重要的一塊,即利益衝突的處理辦法,導致近年來出現學者被誤會而觸法的困擾。

 在昨天三讀通過修法後,他說,各學研機構現在要真正動起來,半年內就各自特殊狀況擬訂實行細則,作到利益衝突揭露、審查委員會設立等明確的作業流程。

 中研院技轉中心與工研院是國內2大產學接軌的重鎮,梁啟銘表示,研究機構將研發技轉給業界,根據過往經驗,成效約能額外增加20%的貢獻度,若是大學教授都願意參與產業界能運用的技術研發,其成效會是無限大。

 學研界期待,此次修法將可為研發成果帶來更為彈性、更具時效性地處分及運用,高階研究人才也較願意返國服務。台灣經濟研究院三所所長林欣吾則提醒,應善用科技相關部會研擬智財下放與採購相關子法的緩衝期,加強跨部會的橫向功能整合,同時要監督學研機構進行研發的扎實程度。


工商時報 2011/11/26 陳碧芬




路舖平了 走向創新經濟



 科技基本法修正案昨天三讀過關,是該法12年來最大一次翻修。行政院政務委員朱敬一表示,這是台灣轉型邁向創新導向經濟的一大步,這次修法是推倒學院高牆,將「科研成果下放」這條路舖得更平坦。

 朱敬一強調,此次修法,解決困擾學界多年的技轉法制問題,「路已經鋪平坦了」,接下來就要靠各學校與科研單位努力,他期許未來台灣全民每年900億的科研投資,效益能更擴散。

 朱敬一表示,台灣必須朝創新導向經濟轉型,大學是各國最重要創新引擎,如何推倒學院高牆,讓學院知識移轉到社會、產業至為關鍵。

 他強調,這次修法使得科研成果的處分過程便利、及時、彈性,也課予各主管機關必須明訂處理科研成果時的迴避及揭露規則,以避免例如過去中研院士陳垣崇等科學家在智財下放過程中誤觸法網。

 他表示,這次立院修法比政院版幅度更大,其中將中研院等公立研究機關依法編列的「科研預算」,擴大納入科研成果下放一環,同時讓科研成果歸屬於學校等研發單位部分,可排除國有財產法法條限制更明確化。

 值得一提的是,未來中研院可設科研基金,未來其技轉成果移轉收入可回歸基金,再作轉投資或研發之用,效益更大,不必在當年度用完,避免不是撐死就是餓死。科研人員技轉取得的股權,可不受僅能持股單一公司股權10%的上限。

 朱敬一指示科技相關部會,該迅速研擬智財下放與採購的相關子法,以完備科研創新體系。


工商時報 2011/11/26 呂雪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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