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養病殘4口扶養限齡 孝女釋憲成功 《所得稅法》限制1年內失效

《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若扶養遠親、或同住但不是親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要報稅列為免稅額對象時,被扶養人須在20歲以下或滿60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孝順婦人郭燕娥因扶養殘障大嫂卻無法申報免稅額,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宣告此年齡限制的規定違憲,最慢1年內失效。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將遵照解釋1年內完成修法。」賦稅署官員指出,直系親屬、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等無謀生能力者,只要附上證明,本來就不受年齡限制皆可申報扶養,這次引起釋憲爭議的是現行《所得稅法》17條1項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符合受扶養親屬資格。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簡單講就是遠房親戚、同住但不是親人的家屬。
興訟敗訴提釋憲

本件釋憲案聲請人郭燕娥昨開心地說:「證明政府和法官可以信賴。」郭燕娥於2003到2007年間獨自1人扶養70多歲中風母親、殘障的大嫂及2名未成年的姪子、姪女,負擔房貸、醫療費、小孩學費等,報稅時她將4人列為扶養親屬,但大嫂當時40多歲,北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17條1項1款第4目規定,認大嫂年齡不符,剔除郭女5年間申報扶養大嫂的扣除額64萬2500元。郭女提行政訴訟敗訴後改提釋憲。

會影響扶養意願
大法官昨做出第694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該條文關於年齡限制要件,確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理由是造成受扶養人因年齡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並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的意願。

此外大法官認為,無謀生能力者不會因年齡而改變受扶養之需要,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的負擔,也不該因受扶養者年齡而有不同,否則不合課稅公平原則。

另外申報減除免稅額,本來就須提出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該項限制年齡規定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卻對扶養雙方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宣告該法條最遲1年內失效。

無謀生能力的認定標準

  •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者且取得醫院證明,而顯無謀生能力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現役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小學教職員之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 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取得村里辦公處的文書證明
  • 備註:僅因公司倒閉等原因失業,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


蘋果日報 2011/12/31 丁牧群、林潔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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