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身心健全者眼中,身障者權利可能事不關己。然而天有不測風雲,誰知道自己不會有旦夕禍福?何況年邁時,誰逃避得了身心障礙?身障者具有龐大潛力,能對社會做出巨大貢獻。然而身障者往往遭到主流社會排斥,自我隔離與孤立。有些開發中國家,九成身障兒童沒上學。
我國最初稱呼身障者為「殘廢者」,採取消極隔離主義,以成立收容養護機構為主,教育與職訓為輔。 1980 年《殘障福利法》頒佈,轉變為積極扶助。 1997 年改稱「身心障礙者保謢法」, 2006 年修法改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強調提升就業與教育機會,增進生活品質,不再偏重金錢補助。全世界立法保障身障者的國家還不到 50 個,台灣算是先進模範生 (參見拙撰《邁向人權國家》第 12 講) 。我國無緣加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但是不妨照樣每兩年寄給聯合國「身障者權利委員會」,報告我國執行該公約情形。
補充資料:
- 1993 年聯合國《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 聯大 2006 年通過《殘疾人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公約的核心內容是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任何人相同的人權,並能以正式公民的身分生活,從而能在獲得同等機會的情況下,為社會做出寶貴貢獻。
- 2007 年 3 月 30 日開放供各國簽署。當締約國達到 20 個後的第三十天生效;公約將生效。
- 2008 年 5 月 3 日正式生效。
- 完整下載:
相關連結 :聯合國通過劃時代保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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