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看:起跑點的公平
此次視障按摩師上街,視障團體的「釋憲傷盲,政策補償」訴求,卻在政府刻意的聚焦討論賠償金應怎麼賠,而讓視障者原本爭取「生活尊嚴」的訴求焦點被模糊掉。事實上,任何能自力更生的視障者,絕對不願靠政府的接濟過活。
追本溯源,我們得問:究竟視障者的基本生存權的標準為何?此外,應如何達到?在此,分成兩方面探討:
首先,視障者的基本生存權應滿足家庭最低生活費:民國45年,政府已由行政命令訂定的基本工資等於「家庭最低生活費」。亦即,搭配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的計算公式,得知基本工資應該是2萬3,870元,而此一標準正是維繫視障者家庭的最低準據。
其次,要達到此一標準,除了政府加強中途失明者的生活重建、定向訓練、職業重建及轉業輔導之外,較根本性方法,或許應從就業培訓以及證照認定兩端著手。亦即,仿效大陸的方式,將視障者提昇為理療師,讓視障按摩產業位階提昇,脫離與明眼人競爭的紅海產業。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強調「真正的公平,往往是透過不公平的手段來達成」。倘若政府真的有心協助視障者就業,就應該以整體社會資源來協助、輔導,否則,賠償金只是羞辱有勞動能力視障者的劣質政策。
潘欣榮/公共化協會籌備小組
右看:兼顧社會公平
前日盲胞帶著導盲犬可魯上街頭,逼著他們站出來的原因是「大法官釋字第 649 號」推翻按摩專屬於視覺功能障礙者的規定;亦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被大法官視為違憲。
雖然,我們都能同情2千5百名盲胞面臨失業困境的壓力,然而,當勞委會已提出從第一年補償1萬2千元,第二年每個月8千元,第三年再給予職業訓練,同時補助訓練生活津貼一萬元整。政府的努力雖不夠,但亦不遠矣。
其次,以實際受影響的1千6百位盲胞,對比台灣從事按摩業的30萬明眼人,已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會做出上述解釋,主因我們雖承認視障者在學習、工作上有先天的不平等,然而,一個社會重視的是集體平衡性,亦即除了照顧盲胞的利益,亦需照顧同為公民的明眼人之工作權益,故不能做太多限制。
此外,過多限制不僅對明眼人有害,同時也限縮政府輔導盲胞就業、習得一技之常的機會。回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30年,並未因盲胞知識能力的提升,而開發新的就業可能,所以,問題的根源在過去的政府未善盡輔導就業之責,才會導致今日盲胞僅能憑藉按摩討生活。
吳恆祐/社會評論人
立報 2010-01-07
2010年1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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