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法令將給予新加坡醫藥理事會、投訴委員會、紀律仲裁機構和健康委員會更大的權力,以便更有效率和採取適當的措施處罰犯錯的醫生。
違反醫療操守的醫生,在新法律下將面對更嚴厲的處分,紀律仲裁機構判處的罰款,從1萬新元(約新台幣23萬元),調高到10萬新元。
新加坡衛生部長許文遠表示,新加坡在維持醫療操守標準的同時,也必須加強和提高新加坡醫藥理事會紀律程序的標準和效率。
許文遠說,近年來,新加坡的醫生被投訴的個案有增加趨勢,從2003年的66件,增加到去年的96件,成長幅度接近五成。
許文遠表示,投訴案的增加,部份原因是和新加坡愈來愈多的註冊醫生有關。數據顯示,新加坡去年有9000多名執業醫師,比2003年成長近44%。
過去新加坡的法令對投訴的病人家屬較為不利,因此醫療糾紛發生時,病人和家屬往往成為弱勢者,加上許多醫院把門診租給外面的專科醫生,當病人慕名上門求診、發生醫療糾紛後,才赫然發現的知名醫院並不對出租的門診負責,常常發生許多糾紛。
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就曾受理過台灣人在新加坡的醫療糾紛案件,病人因突發疾病被送往新加坡某一最知名的私人醫院,結果發生醫療疏失與糾紛後,要求院方負 責並求償時,才發現這家知名醫院只是把門診出租給某位專科醫生,並不負責不屬於醫院編制內專科醫生的行為,而衍生許多的糾紛。(中央社記者康世人新加坡11日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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