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際間針對「職務發明創造」報酬的訴訟案時有耳聞,例如日本關於中村修二的藍色LED職務發明報酬的訴訟案件。由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廣泛宣傳,在中國,發明人針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維權意識日益高張,若干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尤其是已離退休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不甘自己的發明創造被原雇主/工作單位無償佔有,陸續提起針對職務發明創造報酬的訴訟。
依照中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而「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前述單位。中國專利法第1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有權獲得報酬,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多有類似規定。
面對這一日益凸顯的問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第3次修改時,也專門成立課題組進行了專題研究,並修正了相關規定以為因應。
專利法規定 一獎兩酬
因應第3次專利法修正,修正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針對員工職務發明創造的報酬,改採「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換言之,雇主/單位可與發明人約定(包括簽訂合約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兩種方式)酬勞,若無前述約定,則應依法給付發明人報酬。修正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也明訂了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等。根據修正後的規定,如雇主/單位與發明人並未約定報酬,則應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給付下述報酬:
- 自專利權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每項發明專利的報酬最低不少於3000元;每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報酬最低不少於1000元。發明人的建議被其所屬雇主/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 雇主/單位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由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的數額,或由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的數額,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雇主/單位亦可參照上述比例,支付發明人一次性報酬。
- 雇主/單位授權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由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的數額,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
雇主應事先約定 職務發明報酬
在職務發明創造的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上,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給予企業主動約定的操作空間。企業可根據前述「約定優先」原則,透過約定方式確認對發明人的報酬。企業如採用約定方式,可在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也可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
綜上,企業可根據自身的情況與特點,適當運用「約定優先」方式明確相關報酬安排。實務上,外資及台資企業針對職務發明創造均會提供員工相關報酬,報酬的數額甚至比法定數額還高。
無論如何,企業應確認是否已經針對前述報酬作出明確約定,若無,企業則須遵循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給付報酬。對於重大發明創造,因所涉金額較大,如處理欠妥,日後有可能引起訴訟。
實務上,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是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
在實務中,計算因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並非容易,尤其當產品涉及不止一項專利的情況下,針對實施相關專利所產生的營業利潤數額,計算十分困難。況且,產品所生利潤尚與企業的市場地位、行銷手段、廣告投入等因素相關,如何區分專利技術對產品獲利的貢獻,還面臨著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
要兼顧 發明人熱情
目前中國尚無類似日本藍色LED職務發明報酬的爭議案件,然,企業均應重視新法下的相關規定,並落實「約定優先」原則,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有關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制度是一把雙刃劍,該機制應盡可能保護公司的利益,避免在與發明人日後的爭議中陷於被動地位;該機制又需顧及提高員工進行發明創造熱情的目標,避免員工隱藏發明創造成果。如何平衡上述兩種目的,有效提昇研發人員的發明創作動機,必須藉助企業經營者的高度經營理念及智慧。
中國專利法對於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獎酬制度的修改,反映了現實中日益凸顯的問題。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高漲的情況下,企業在制定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制度時,真正要考慮的應該不是如何規避法律,而是要切實平衡單位與員工的利益,避免被動陷入與職務發明創造人在報酬上的訴訟。
註:藍光LED之父的中村修二今年訪問台灣,他發明的藍光LED替所屬公司「日亞」賺進100多億美元,但本人只獲得250美元的獎金;後來透過訴訟,爭取到6700萬美元補償。
旺報 2010/11/02 王懿融(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張世俊(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人)(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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