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擬明年試辦生 育事故救濟計劃,對死亡或重殘個案,提供最高新台幣 200萬元的救濟金,經費全額由醫療發展基金撥款支應 ,參與計劃的婦產科機構必須通過評鑑。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今天指出,血崩、難產等生 育事故,極易釀成醫療糾紛,雙方對簿公堂,沒有贏家 ;衛生署草擬「獎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 劃」,待衛生署送行政院核定後,可提供非訟解決之道 。
石崇良說,台灣產婦死亡率約10萬分之7,1年約10 餘人。試辦生育事故救濟後,對不幸死亡、或呈植物人 的重殘產婦病家,給予最高200萬元救濟金。死嬰或死 胎最高30萬元,嬰兒腦性麻痺、臂叢神經受損等殘障, 最高200萬元。
按照計劃,生育事故救濟的前提是醫病雙方先行和 解,已訴訟者須撤告和解。醫療機構須在事故發生的2 年內申請救濟,衛生署專家審查小組受理後應在3個月 內裁定,得延長1個月,裁定許可救濟的病人或遺族, 可獲得現金救濟,或是等同現金的醫療服務,例如:復 健、早期療育等。
石崇良說,當專家小組認定生育意外事件,醫療機 構顯有疏失,必須負擔更多賠償責任時,可能裁定低於 200萬元的救濟金,如果醫病雙方談出更高額的和解條 件,超出裁定救濟金額的部分,由雙方自行解決。
衛生署原本計畫政府與醫療機構各自出資,共同辦 理生育救濟,經過多方協商溝通,醫療機構對分攤經費 沒有共識,衛生署最後決定全額由醫療發展基金會撥款 ,然而參與計劃的醫療機構必須通過醫療機構評鑑。
石崇良說,現在醫院有定期評鑑,診所則無,明年 試辦生育事故救濟計劃後,婦產科診所可以先行加入計 劃,於1年內通過評鑑,否則即喪失適用生育救濟的資 格。
中央社 2011/07/24 陳清芳
2011年7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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