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讓身心障礙者有平等貢獻社會的機會
殘障聯盟王祕書長去年寄信給筆者,提到國家考試不合理的體檢限制。在殘盟努力之下,媒體報導,考選部已準備修改規則,從刪除身高、BMI指標開始,大幅放寬體檢的標準。
放寬體檢標準看似小事,其實有嚴肅的憲政意義。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根據憲法第廿三條,人民的權利「非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
那麼,現行體檢標準制定,究竟是經怎麼樣的討論,有什麼學理支持,才能夠導出這些檢驗標準是擔任公職的「必要」條件?從過去殘盟和考選部對話來看,最大依據還是「用人單位的經驗法則」,這是過於簡略的。
除此之外,據媒體報導,未來體檢限制項目「若要繼續維持,用人機關必須提出具體可行,且客觀明確的檢查項目和標準」;這已是一種進步,但筆者認為,重點不在於檢驗標準是否客觀明確,而在與職務能力的直接連結。
舉例而言,色盲不能考外交特考,不會因為色盲是個醫學可以檢驗的客觀標準就直接合理化,憲法上的標準應是「辨別顏色是不是外交部官員的必要能力」。
過去考選部的理由是「色盲不能開車,也無法分辨國旗的顏色」,筆者要請問考選部(或外交部),開車、分辨國旗,佔了外交部業務的幾分之幾?外交部的職員中有多少比率是非開車和分辨國旗不可的?以百分之一的工作需求來否定憲法保障的考試權利,有沒有符合「必要」條件?而調查特考所限制的「五官有嚴重畸形」,問題也不在「何謂嚴重畸形」,而是五官長的如何與調查工作能力的直接聯繫。難道每一位調查員都要臥底演無間道,長相欠佳就不能緝毒、抓走私?希望新進的同仁能力強,可以分擔自己的工作量是人之常情,但這也是以用人機關的經驗法則來決定體檢標準,所可能造成的扭曲。
政府並不是商業公司,而是負擔公共的責任,及憲法的義務。筆者認為釜底抽薪的作法,就是未來的體檢標準,須納入外部,尤其是身心障礙團體以及醫師的意見。
就以患有肌萎縮症的陳俊翰為例,他是律師考試第一名,但在司法官考試即使通過第一階段筆試,也會因不符體格規定而被拒絕進入第二試。為什麼重度肢障者不能擔任司法官呢?理想的決策程序應是:由司法實務人員提出工作的業務與需求;由專業的物理與職能人員,提出在現今的科技之下,輔助器材能夠協助重度肢障者完成的工作;檢視重度肢障者無論如何都無法達成的工作,佔司法官核心業務的比率;有多少比率的職位不需要執行這些業務;決定體檢的門檻。
但是在現今的決策過程中,我們還看不到這些理念。由健康的用人機關公務員來決定重度肢障者的工作能力,這其實是很荒謬的。
在「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改進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中,我們看到許多部會對放寬體檢標準正面的回應,這表示政府願意去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心聲,這是應該要肯定的。
例如在一年內執行的短期計畫中,身高、體格、語能障礙的限制刪除了;而在三年內執行的中期計畫裡,外交部也表達願意刪除色盲的限制,這都是讓人鼓舞的。
但對於限制「五官有嚴重畸形」的調查特考與國安情報特考,會議結論只是要求「調整文字」以有具體可行的檢查標準;肢體障礙者的報考限制依然予以保留,只是要求標準應明確客觀,且「用人機關應提供科學佐證審查其合理性及妥適性」。
這樣結論也不能說不對,沒有科學證據的要求取消,就和沒有證據的要求限制一樣不合理。但筆者期望考選部能真的落實這些會議紀錄,決定要取消的,盡速修法;由用人機關提供科學佐證審查合理性的,也不能虛應故事。
人性的尊嚴是普世的價值,筆者呼籲一起來追蹤考選部的執行進度,不要讓這樣美麗的根念淪為口號,淹沒在流動的輿論中。
中國時報 2011/10/17 陳長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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