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不能再把醫師當刑事犯

最近因為台大醫院發生誤移植愛滋器官的不幸事件,使得立法院推動已久的醫療除罪化修正法案喊停。這個動作對醫界又造成衝擊,此醫療除罪化應該正名為醫療糾紛去刑法化,才不會使一般大眾產生誤解,認為醫事人員想開脫犯下醫療過失的責任。實則不然,醫療糾紛去刑法化是讓醫療糾紛限定在民事過失案件,而不讓想救人的醫師面臨牢獄之災。這件法案對我國醫界和法界的良性發展將有很大影響。



前幾年曾在榮總發生喧騰一時的瘧疾事件,因為放射科主任要求住院醫師循環使用器械管線,造成多人感染瘧疾甚至死亡的案件。在此案件中張主任和一位羅姓住院醫師曾被判處一年半的有期徒刑,最後雖然都得到緩刑,但審判過程中的煎熬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恐懼,使得另一位賴姓住院醫師自行注射劇毒的氯化鉀結束不到30歲的青春生命,這個悲劇使人不勝唏噓。筆者強烈認為醫療糾紛的去《刑法》化有其必要性。

以法理學來說,法律案件之所以要負刑事責任,是當事人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以《刑法》加以遏止及處罰,尤其是當事人有故意的主觀犯意行為。判刑之目的在使當事人悔改自新,醫療糾紛案件有滿足此法理學條件嗎?醫療糾紛是因醫師疏忽未注意造成,以救人為天職的醫師,根本不是故意或惡意要加害病患,又何來擾亂社會秩序之虞呢?難道因醫療糾紛將醫師判徒刑後,社會秩序會改善嗎?

以刑逼民易致濫訴

以前在專科醫師制度及醫藥分業制度未完善時,論者以為保留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可以促進醫療水準的提升。但現在專科醫師及醫藥分業制度已上軌道為何還要讓醫療糾紛保留刑事責任?又有一說是保留刑事責任是要以《刑法》逼《民法》,使受害的病患易於得到賠償,這根本違反當初法律設計將《民法》和《刑法》分軌的法理學原則。為何要利用醫事人員恐懼坐牢的心理來討價還價,這對醫事人員非常不公。有法界人士認為若只追究民事責任,則病患須負舉證責任,而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所以筆者再三強調通過如美國HIPAA法案對病人的保障,包括病人有權檢閱及複印病歷以及病人有權利要求醫院更正不正確的病歷紀錄。目前這種以刑逼民的訴訟模式易導致對檢察官濫權追訴之譏。另有人認為若貨車司機撞死人,也要負起業務過失致死罪,受《刑法》的追訴,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何醫護人員可免除《刑法》?兩者最大不同點在於動機,醫師是為了救人而去診治病患而貨車司機則不然。而醫師不救治病患時,判斷病患可能會死或殘。而貨車司機不撞路人時,路人不會死或殘。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醫師不能拒治危急病患,並無法規定司機一定要開車,此二狀況更本無法類比。


90年至94年,台灣共有兩百多件醫療刑事案件 其中15件判定醫師敗訴,平均每3個月就有一名醫師被定罪,因此台灣醫師的犯罪率世界第一。但根據英國《經濟學人》雜誌的調查,台灣是世界健康排名第二的國家,為台灣民眾打拼造就台灣之光的醫護人員,竟成為世界第一的罪犯,這是多大的諷刺!


目前歐美先進國家均以民事案件處理醫療糾紛,日本德國唯二考慮以《刑法》處理。但日本50年來只《刑法》定罪醫師10件,與我國的高頻率根本無法相比;且日德法界也積極研議改善法律,美國近百年來則無醫師被《刑法》起訴。年輕醫師目前都選皮膚科眼科等糾紛少的小科,造成內外婦兒等大科四大皆空的危機。用《刑法》論斷醫療糾紛是其中極重要原因之一。只要配套法律完備,醫療糾紛除《刑法》化實為當務之急。盼有關單位重視,勿再有如榮總瘧疾事件的悲劇發生,以造就醫病雙贏。



蘋果日報 2011/ 10/04 胡萬炯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衛醫學博士、中研院博士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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