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立院新法初審過關 棄養父母 判刑一年以下

     為改善子女遺棄父母的問題,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將子女扶養父母的責任形諸於法律文字,授權父母與政府機關有權向法院聲請「扶養命令」,強制要求子女提供扶養費用;一旦拒絕給付扶養費,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廿萬元以下罰金。


     但由於朝野立委對於這項草案仍多有歧見,因此儘管初審過關,但全案送交立法院會前,必須先交由黨團協商。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根據台北市老人基金會推估,台灣平均每一年都有兩千位老人遭到棄養,其中不乏兒女成群或高學歷者。例如,他就認識一位七十多歲的老父親遭子女掃地出門,生活陷入困頓,但由於子女們擁有不動產,根本無法請領相關救助津貼,而類似的情況也遍布全台各地。

     他強調,政府長期忽略老年人福利,每年一百億的社福預算中,多數支出都是用來照顧兒童,其中只有兩億是花在老年人身上,所以他才會參考新加坡的《雙親扶養法》,制定出《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規定子女如果不扶養父母,只要經法院核定發出「扶養命令」後,就強制以扣薪水的方式來支付。

     面對要把「孝道」從道德性的原則轉化成法律規定,綠營立委大多持保留態度。

     其中,民進黨立委賴坤成就不諱言的說,法律是文明社會的「最低要求」,子女照顧父母則是更高層次的標準,硬要透過法律要求人民「盡孝道」,恐怕不太符合社會期待,「如果三讀通過,那是不是要也來訂一條《夫妻恩愛法》?」

     司法院方面則認為,《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與司法院先前提出的《家事事件法》草案內容相近,兩者均是在建立扶養老年人的制度,所以並無另行立法的必要。

     但在國民黨團的堅持下,且內政部也肯定這項草案的立法精神,所以最後還是通過初審,未來送交院會前仍須交由朝野協商。


中國時報 2011/11/11 朱真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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