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身障不能工作認定 內政部討論

內政部次長曾中明今天說,社會救助法修法上路後,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認定方式,會找地方政府進行了解,整理執行過程中各種事實樣態,使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因修法所訂的「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認定。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劉建國上午舉行記者會,邀身心障礙人士代表到場表達修法後所受影響。

雲林縣身心照護協會總幹事陳明瑟表示,社會救助法好不容易修法通過,看到媒體報導都說放寬適用範圍,但事實上除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都須有醫生開立「無工作能力證明」才能納入適用範圍,讓身障者為取得證明奔波,且醫生也難認定身心障礙者是否具工作能力,申請資格反而限縮。

陳明瑟說,身心障礙者如果有賣彩券等工作,會投保在職業工會,但有職業保險的人就不能納入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認定範圍,等於只能在工會的投保身分和申請救助中擇一。

曾中明表示,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範圍,包括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沒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其他身心障礙者經醫療機構證明無工作能力;或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

他說,因主管機關也可依事實認定,內政部會找地方政府面對面討論,做成會議決議,使施政上有所依循。內政部會依5日委員會通過的臨時提案要求,盡快解決這個問題。

中央社 2011/12/08 曾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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