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對街友行使公權力的約定

現代政治最偉大的關鍵在於,所有權力行使和義務都必須來自「個人同意」:「沒有不經過你我同意,就可以行使在你我身上的權力」。這是現代政治中,最需要珍惜的「強悍的現代個人主義」,也是我們對抗所有不合理和專制權力的源頭。我們社會的基本法律、社會體制、公權力的行使,和人民服從法律的義務,都必須基於你與我與他的「個人同意」。


然而一個關鍵的問題必然會出現,所有權力都基於「個人同意」,是否只能是虛幻?

我們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幾乎全部採取多數決,就假稱取得「每個個人的同意」。也因此如我們所知,多數和優勢利益往往犧牲少數和弱勢,哪有取得「每個個人的同意」?每個法律都有爭議,如果一定要取得「每個個人的同意」,沒有一個法律會通過,社會作為一個群體必然動彈不得。

如果所有權力都必須基於「每個個人的同意」,我們要怎麼面對「多數決的必要性」,以及「多數決似乎必然會犧牲少數和弱勢」的困境?

獎懲體制並不公平

要解決這樣的困境,我們或許必須要回到一個「台灣社會所有人最原初的理解和約定」。因為多數決必然犧牲少數的個人同意,所以多數決的正當性,必須先來自一個所有人都同意的原初約定。是因為這個原初約定的限制和授權,永遠可能成為少數的我們,才允許多數決作為一種社會行動的便利手段,不然多數人對少數人行使政治權力是一定不正當的。

在這個最原始的理解和約定中,我們理解到,我們每個人從小被迫加入的這個現代工業社會體制,它的本質是一個嚴峻不容情的「依個人競爭成就分配獎懲的競爭體制」。你我從小學被迫熟讀課本、考試、乖巧和拼分數,被師長分配獎懲和關愛。出社會也是,你我被迫比較學歷、努力、能力、鬥爭和運氣,被分配薪水和社會獎懲。到老都是。

我們每個走過的人都知道,這個競爭獎懲體制並不真正公平。誰規定什麼能力和成就,該獲得什麼獎賞和懲罰?誰在決定這些規定?如果有些人的個性,就是無法適應最基本的競爭體制,怎麼辦?他們要被強迫加入這個體制,又永遠被淘汰在這個體制底層嗎?如果有些人怎麼努力都無法適應,如果有些人因為人生某些意外,再也無法適應?如果有些人先天或後天身心遭遇特別的挑戰,無法適應呢?你我都有這樣的親戚和朋友,不是嗎?

所有競爭尚稱成功存活的人,都是踩著這些無法適應的人往上爬的。如果競爭獎懲體制是現代工業社會運作的必要權宜之計,無法適應的朋友的出現,也是這個社會的必然,他們並不是必須要被矯正和輔導的偶然。如果我們無可奈何接受了工業社會的競爭獎懲體制,其實我們也同意了無法適應的人們的必然出現。所有社會的必然都是我們同意下和我們共生的。

因為我們要在無法適應的人們身上,強制行使政治權力。因為我們相信所有行使在你我身上的政治權力必須基於個人同意。也許只有這樣的原初約定可以真正取得台灣社會每個人的同意:我們必須要給予無法適應這個嚴峻的競爭獎懲體制的人們,和所有其他人「充分和一樣好」的起碼待遇。

只有基於這個台灣社會所有人都會同意的原始約定,之後各種法律和政策的多數決基礎才有正當性。如果我們真正相信所有的政治權力都必須要基於「每個個人的同意」。

蘋果日報 2011/12/27 陳嘉銘 中研院人社中心助研究員、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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