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十件醫療糾紛中有九件被推定為醫療過程無過失責任,病人只能自認倒楣。這來自於民眾普遍認為,醫政單位維護醫療體系或醫師權益的傾斜判定,而司法體系又缺乏對醫事技術的專業認知,所以病人總是難以伸張「被治療權」。
在NOWnews記者深入訪查後,發現除了醫療系統的本位主義相當穩固外,醫政機關在事前與事後的檢證能力不足,也造成醫療系統在事件中獨大的一面。國內確實有必要在醫學技術檢證系統上強化第三方檢證及仲裁能力,才能讓醫事糾紛的判定有更客觀公正的結果。
醫事糾紛普遍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屬於醫務人員符合標準作業程序下所出現的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後果;第二類為醫療設備或人員素質不足所造成的不良醫療事故;第三類則是醫事人員的疏忽或是蓄意的態度下實施的違法行為。其中,第二及第三類在國內現存的法規及行政運作上已有足夠能力判別責任歸屬,屬於較無爭議的事件;但第一類事故則是目前最難以說服病權方,也是爭議最大、亟待解決的課題。
通常在第一類醫事糾紛中,醫療系統或醫政機關只要堅持醫師在執行業務中按照標準作業程序(SOP)進行治療、診斷或處方,即視同沒有責任。但是在很多案例中,醫師依照個人的經驗法則,採取不同的處置模式,而造成過程中的誤判,雖然事後醫師可以推給手術風險,列為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後果,仍難以令病患或家屬信服。
國內的醫事仲裁委員會的機制雖然提供了一部份的專業判定功能,但外界普遍認為醫事主管機關的角度偏重在醫事操作的立場,總讓外界有「醫師坦護醫師」的疑慮。
事實上,治療的過程中,除了醫事人員的操作技術與專業判斷病情的能力外,設備輔助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以時下最熱門的醫學美容為例,醫師怎知道雷射能量該如何控制?處方該如何調配?這些輔助的資訊可能與其醫學專業領域有所區隔,而其條件勢必得由設備或藥品供應商提供,若有設備上的問題,醫師在治療過程中本身已成為受害者之一,可是又得背負醫療疏失的壓力。因此,在鑑定醫事糾紛的機制上,不能僅有醫學技術專業領域一方的參與,有必要再納入醫學工程的專業,才能使糾紛的責任更容易被釐清。
NOWnews 2010/11/26 黃俊欽
相關連結:
- 醫事糾紛仲裁 亟待完善檢證制度
- 醫事糾紛仲裁 台灣有機會在制度上引領國際
- 檢證能量不足,病人安危建立在品牌信任上
- 醫學工程師應被納入第三方醫事糾紛仲裁機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