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醫療疏失所造成的糾紛仍是個嚴重的問題,有相當比例是因為不當醫療造成的結果。除了行政上的直接介入外,美國重視採取法律手段解決紛爭,在操作上,法庭的陪審團制度提供較客觀的認定,同時,保險公司的介入調查也有利釐清責任。亞東醫院醫工課長林瑞盛表示,在美國有不少醫師轉行考取律師資格,專門打醫事糾紛的官司,因為具備醫事專業,所以在雙方辯論中有助於陪審團認定醫事責任。
日本在處理醫事糾紛上,則是委由各地方的醫師公會成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與調解,因為牽涉保險理賠,所以委員會判決的條件受到一定的尊重。但經營醫療相關產品的自在開始有限公司負責人野崎由加表示,即使這樣的機制仍難免有自家人辦自家人的觀感問題,如果台灣率先建立第三方仲裁機構的處理機制,很值得日本學習。
德國除了採取法律訟訴手段外,庭外和解是最普遍的運作方式。但是德國的庭外和解方式必須透過一個由各地方醫師協會代表所組成的「醫療事故調解處」機構進行和解,該調解處主要功能在判定醫師是否有執行業務上的責任,避免雙方鬧上法院。即便如此,調解處的成員仍是以醫師為主,因此糾紛仲裁的目的還是偏重在「和解」上。
新加坡雖然也著重在以和解為目的的醫療處置方式,但新加地的醫事紀律與投訴調查委員會成員包含非醫科專業人士組成,其仲裁決議的客觀性較被肯定。新加坡的醫調會還有一項特色,不對個案進行對錯的判決,重點只在「和解」,以降低興訟的案件,並以協助的角色維護良性的醫病關係為目的。
國內在處理醫事糾紛的過程中主要分為兩大系統,如果是器材或藥物造成的糾紛,則可向衛生署醫政處的「醫療器材不良反應」窗口投訴,衛署將部份案件委由台大醫工室負責檢測及調查以釐清責任。如果是純醫事行為造成的糾紛,則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受理投訴,並由各地方醫師公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調查責任歸屬。
醫事糾紛事件中,醫病雙方的利益是均等的,釐清醫事責任除了保障病人權益外,同時也保障了醫事人員的權益,醫政機關不必遭受到「自家人維護自家人」的指控,對提昇台灣醫事仲裁領域的國際認同度與專業地位,具有相當正面的意義。
NOWnews 2010/11/26 黃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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