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末期病人 為什麼要拔管

立法院已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同意意識不清的末期病患,可由最近親屬提出拔管等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再延長病人痛苦,也解除家屬負擔。我不知道這個修法的動機為何,其需要性和急迫性為何,甚至其可行性為何。連串的問題,實在令人困惑。

Euthanasia(安樂死)是一個古老的希臘字,也困擾了醫師數千年。eu,代表好的(well);thanatos,代表死亡。也就是一個人無痛苦的走完生命的盡頭。這是每個人的夢想。只是,醫療科技的進步,雖然解決了部分急性病的問題,卻也留下了無法迴避的慢性病和末期病人等問題。也引發了安樂死的複雜爭論。

安樂死,可粗分成積極和消極二個層面。雖然定義仍有待進一步澄清,不過,我想以醫療處置對死亡過程的干預來做為積極和消極的區分,可能較具體可行。積極,是人為的加速死亡的過程;消極,則是不作為或取消人為延遲死亡的過程。積極的安樂死,在絕大多數國家,皆不被接受,甚至被視為協助加工自殺。消極的安樂死,則有日漸被討論的趨勢,尤其對末期病人,已有愈來愈多的國家和人民有限度的接受此種想法。

拔管違反醫師誓詞

拔管等終止心肺復甦術,理論上講,已干預(縮短)了另外一個個人的死亡過程。誰有權利對病人做此不可逆的決定和執行?這是至今大多數國家仍持續爭論且待解的問題。沒想到,我們的立法院卻已快速的通過修正案,既未見事前公聽凝聚共識,內容亦模糊不清,騎驢看唱本之勢,和ECFA如出一轍。華麗的詞句,可能掩蓋不了內容的空泛和未來的窒礙難行。

將拔管等終止心肺復甦術的法律化,我想,除了徒增爭執外,其實質意義並不大。以醫師的立場來講,我會清楚地拒絕,因為我認為它明顯的違反醫師誓詞。如果一定要人去執行,為什麼不能由法定代理人(家屬或法院指定)執行?維生儀器只要將開關關掉,讓它超過一段時間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任何技術。我所以反對此種立法,主要是避免造成醫師和家屬難解的天人衝突。過分及僵硬的法律介入,也可能損害一個人的最後尊嚴。

人類對死亡的看法,具有明顯的宗教、文化、種族和個人的差異性,且可因時空而產生改變。記得二十年前,我上醫學倫理課時,即對學生強調,對末期病人的醫療,撤除維生儀器(如,拔管等)和不予急救(如,不做插管,氣管切開或心肺復甦術等),雖然結果一樣,性質卻可能完全不同。在清楚解釋病情和預後後,徵得病人(和家屬)的同意,依其意願,在病危時,順其病程而不予無謂的急救,可能是最有尊嚴的告終方式,也是醫師應堅守的職業道德。維生儀器一旦使用,我個人反對任何主動的人為終止,因為它牽涉的因素太複雜,也易生弊病。此難題的解決,我建議不妨採不予急救方式因應,因為在身體需靠維生儀器下,其生理功能很難維持正常運作。一旦病危出現,可依清醒時的生前遺囑,做為執行與否的根據。若病人一直昏迷,無法表示,則不妨考慮依心神喪失模式,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決定。對維生儀器的撤除,則宜由法院判決,以示對生命的尊重。

讓病人保有決定權
死亡是個嚴肅的課題。要讓人有尊嚴的去面對自己的生命終點,我想,讓病人保有最大、最終的自主決定權,才是最重要的基礎。在教育每個人尊重和珍惜生命的同時,社會也應該讓每個人學習如何有尊嚴的面對自己的死亡過程。

蘋果日報 2011/ 01/13 楊庸一  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副教授、精神科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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