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因恐懼公民社會的形成,壟斷了慈善業,卻不建立現代化的慈善組織治理制度,特別是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中國政府造就了全世界最落後的慈善業製度。
郭美美在網路上自稱是「紅十字商會商業總經理」,公開與名車合照炫富 |
中國紅十字會正深陷信任危機之中。
一個90後女孩郭美美在微博中炫富,並自稱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在網上引發巨浪洪波。無數網民緊緊追踪,齊心協力,欲撕開背後深不可測的黑幕。在此事件中,民眾對中國紅十字會的極度懷疑、失望乃至鄙夷,說明中國的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之脆弱。創始於1864年的紅十會在歷史上也罕見此幕。
郭美美事件以戲劇化的方式觸及了中國的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問題,讓人反思問題的根源——中國的慈善業製度。應該說,慈善業的國家壟斷與信息不透明是中國慈善業的兩大毒瘤,它不會結出什麼善果?也許郭美美事件只是一個前奏。
中國的慈善業製度到底存在什麼問題?讓我們從源頭開始分析。
信任是慈善業的基礎,無信任則無慈善業,信任喪失,則慈善業敗落。
社會學關於“信任”的研究已頗為成熟,美國加利福利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社會學教授Lynne G. Zucker是代表人物,他認為,信任的建立有三個渠道:
- 一是基於個人之間的互動和交往而建立的信任(process-based);
- 二是基於血緣或地緣等共同性而建立的信任(characteristic-based);
- 三是基於法律制度如嚴格的組織治理結構、信息強制披露等現代製度而建立的信任(institutional-based)。
建立在前兩種信任的基礎上的一般是小型慈善組織,如我國《基金會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非公募基金會,它通過與捐款人的個人化的細密的互動建立信任,在特定的群體中募集資金,實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體為集合成員資金行善而設立的;建立在第三種信任基礎上的主要是大型慈善組織,如我國《基金會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公募基金會,它向社會公眾而非特定群體募集善款,對它的信任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中國紅十字會即屬此類。
這兩類或大或小的慈善組織在中國的狀況如何?
可以說,大型公募慈善組織基本上為國家所壟斷,有極強的政府背景,如紅十字會,會長由財政部副部長兼任,而民間很難獲准設立公募基金會,壹基金的設立就是一例。
小型的慈善組織雖然適合民間設立,但卻也難普及。我國涉及慈善機構的設立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以及《信託法》中的“公益信託”一章,實質上均採取了嚴厲的審批制,並設置諸如“挂靠“等冷槍暗箭,嚴格控制民間慈善組織的設立。一些民間慈善組織無奈採取公司的形式才獲得合法地位,“以營利組織的形式從事慈善活動“。
這真是中國的特色。根據美國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編纂的《非營利組織法律國際指南》,全世界很少有國家對慈善組織等非營利組織的設立採取審批制,通常採取註冊制(registration basis) ;而普通法系國家走得更遠,他們甚至還有例外規則(Exception basis),規定:只要慈善等非營利組織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應當被推定為合法組織,甚至都不需要登記。
我國政府為什麼對慈善組織和非營利組織採取如此與眾不同的態度?原因無非兩項,一是政治原因:恐懼公民社會的形成,控制民間組織,防止“敵對勢力”滲透,挑戰政府權威,保障社會穩定;二是經濟原因:防止借慈善組織之形式避稅。當然,後者是次要的,前者是主要的。但是,這種保守的態度帶來的問題也是嚴重的,中國慈善業的種種怪相正源於此。
慈善組織設立的嚴厲的審批制導致我國慈善業的國家壟斷,阻塞了整個社會的慈善動力,因為行業可以被壟斷,但是,信任與信譽卻不可能被壟斷。信任需要在細膩的互動中建立,信譽需要在平等的競爭中樹立。目前,美國民間約有190萬個慈善組織,共僱傭1290萬人,每年接受的慈善捐贈約3000億美元,預計在1998-2017年間,全部慈善捐款總額將達到1.7萬億美元。如果美國像中國一樣,只有幾個屈指可數的慈善機構,而沒有那190萬個大大小小的像毛細血管般滲透於社會之中的慈善組織,這天文般的數字如何可能?
中國不缺慈善者,但是,根據胡潤的調查,“中國慈善家排行榜上有一半以上慈善家的捐贈是不通過慈善機構的,前十名中就有八位是通過自己的基金或者直接捐助的方式進行慈善活動”。為什麼?原因很簡單,慈善最需要信任,中國企業家需要“自助式的慈善”,他們要親歷親為,他們需要自己的基金會,自己的非營利組織,他們不需要政府代理。美國法律滿足了企業家的要求,而中國法律卻沒有。
慈善業的國家壟斷,抑制了民間慈善,甚至關閉了慈善業中的巨大就業空間。破除了慈善業的國家壟斷,中國的慈善業就有救了,但也許需要一個很久的過程。
目前,最為令人失望的是,國家壟斷了慈善業,卻不建立現代化的慈善組織的治理制度,特別是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以我國《紅十字會法》為例,所規定的監督機制只是內部監督和政府監督,第二十四條規定:“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紅十字會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第二十五條規定:“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其中,無一字提及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由於政府與紅十字會的特殊關係,所謂政府監督必然失效,而信息公開披露制度的缺失使得紅十字會等慈善組織的治理結構存在天然的嚴重的缺陷,所以,問題必然爆發,只是時間問題。
現代社會的許多製度,如公眾公司、公募基金會,均以信任為基礎,而強制信息披露是信任的製度基礎,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840年英國公司法,它強制公司每年向股東披露資產負債表。上世紀美國大法官布蘭戴思(Louis. D. Brandeis)則首次系統闡釋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他的名著是《別人的錢,銀行家如何用》,它的名言是:“太陽是最好的殺菌劑,電燈是最好的警察”。美國的證券市場製度、慈善組織製度的設計均承繼了這一偉大的哲學。
以前,我們高度關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其實,中國紅十字會比上市公司還需要信息披露,因為它的“股東”是全中國的億萬捐款人。
“捐款人的錢,中國紅十字會如何用?——它是如何用的?”這是郭美美事件背後的重要問題,它必須公開。此問題無解,則紅十字會的信任危機無解。
原載《新世紀》周刊2011年7月4日第26期法眼 王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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