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則放寬使用5年 可延長3年
日本三一一大震後,紅十字會未將善款一次撥付日本,引發高度爭議,內政部八月通過「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規範紅十字會須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勸募;昨再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將勸募行為做更明確的規範。草案將送請行政院審議,再送往立法院審查。
草案明定勸募所得執行年限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二年;若為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之勸募所得,使用期限最長五年,必要時可延長三年。剩餘款應繳交主管機關轉由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若已載明要轉捐給其他國家或團體者,除勸募所得使用計畫書已明訂撥付方式外,應於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起六十日內完成。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陳長文認為,訂出使用期限及要延長得報主管機關同意,就已做到把關,主管機關應評估用途、受益對象、災難性質等,給予不同延長年限。陳長文舉例,以南亞海嘯為例,斯里蘭卡有地區內亂長達五年,紅會在五年後才能進入重建。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也說,九二一地震後有一百三十四名孤兒,包括剛出生嬰兒,兒盟承諾要資助到孩子十八歲,聘用四名社工,雖善款早已用完,仍設法撥經費至今十二年。
公益團體批僵硬 有違對捐款者的承諾
內政部社會司回應表示,八年已經是很長的使用期限了,餘款交由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也能讓勸募單位結束這個漫長的計畫。
對剩餘款全轉入賑災基金會,聯勸和兒盟指,若募款原本要用在日本或兒童,卻轉為賑災基金會,有違承諾。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理事長鄭信真痛批,捐款者若相信政府會做得更好,當初為何捐給民間團體?內政部這樣修法失去專款專用精神,邏輯不通。
慈濟︰形同逼募款團體快找名目花錢
慈濟基金會發言人何日生直指,新規定等於是逼募款團體趕快找名目花錢,對於因為信任而捐款給指定單位的捐款人也不公平。何日生建議由原基金會提出新計畫案,以專案方式向內政部重新申請運用。
為確保善款能充分運用於災民身上,草案也調整行政費用、文宣等團體勸募之必要支出比率,勸募所得在一千萬元以下者,從十五%降為十%;勸募所得在一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從八%降為五%;勸募所得在一億元以上者,仍維持一%。陳長文反問,物價上漲,必要支出往下調原因何在?他認為對小團體有影響。鄭信真抨擊說,匯款一千元以下給郵局就要十五元手續費,小團體常收到一百元捐款,光給郵局就要十五%。
社會司表示,這是最後的會商結果,若小型的勸募團體因而無法擔負必要之支出,可結合其他的方式尋求協助。
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 重點與質疑
- 下修行政成本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執行期限最長5年,必要時延長3年
- 質疑︰固定年限,欠缺彈性
- 餘款轉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
- 質疑︰逼募款團體找名目花錢,有違對捐款者承諾
- 下修行政成本
- 質疑︰不利中小規模社團
小檔案 賑災基金會
賑災基金會的前身是內政部90年8月為桃芝颱風所開立「內政部賑災專戶」,因最後還剩5億6800餘萬之捐款,為妥善運用、管理捐款,行政院函示內政部成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藉以統籌運用各界的賑災捐款,並於90年10月正式核定設立。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現任董事長為行政院工程會主委李鴻源。
自由時報 2011/10/08 曾韋禎 、謝文華、楊久瑩
社福團體:挪到其他救災 違捐款者本意
內政部明訂募款最高使用年限,一旦超出時間,餘款需交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保管,統籌運用在其他救災行動。社福團體質疑賑災基金會「妾身不明」,挪作他用這樣的規定,有違捐款者本意。
慈濟基金會發言人何日生表示,支持設定善款使用年限,但未在期限內執行完畢的款項,是否應委由不同單位做不同使用,基於尊重捐款人意願及立場,「應該打一個問號」。
何日生表示,公益團體從募款到善款執行狀況,隨時都受到政府及民眾的監督,未來款項進入賑災基金會後,相關團體有沒有監督的權利?站在捐款人立場,做善事當然希望將錢用在對的地方,選擇不同的受捐單位,出發點都是一種信任,假如善款日後被挪作他用,「不如一開始就直接捐贈給政府指定單位」。
紅十字會副祕書長林秀芬則說,內政部訂的條件「不至於讓人窒礙難行」,目前紅會手頭的計畫都有把握能在期間內執行完畢。但她認為,餘款繳給賑災基金會並非唯一可行的辦法。以九二一大地震為例,當時紅十字會國際聯合會捐給台灣的善款仍有剩餘,便選定美國及日本兩大捐款額較高的國家,分別詢問要取回善款或者挪作他用。
新法一旦上路後,林秀芬說,紅會不排除援用九二一前例,會在期限到達前,評估將剩下多少金額,退還捐款額較多的單位。如日本震災當時,鴻海捐給紅十字會兩億、台塑則捐五千萬,假如有剩餘款項,紅會將優先退還兩家企業部分捐款,或詢問有無意願轉捐其他地區的救災行動。
聯合勸募副祕書長陳文良說,這樣的修法方向能否真正解決捐款人在意的透明度問題,有待觀察。他希望修正公益勸募條例到底是保障捐款人權益?還是限制公益團體?內政部該給社會一個明確交代。
中國時報 2011/10/08 游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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