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外勞在台工作年限 9年延至12年

立法院昨天臨時會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外勞在台工作累計年限,由現行九年延長至十二年,適用範圍不限「家庭監護工」,包括海洋漁撈及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等產業的藍領外勞統統適用。

陳長文



這項修法,因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長陳長文曾以「極重度殘障兒子的爸爸」身分疾呼修改,引起社會關注,所以又被稱為「陳長文條款」。

不過,三讀通過的條文,適用範圍從原先陳長文提出的「看護工」,放寬至產業藍領外勞,不僅藍營內部曾出現雜音,綠營立委更以影響本國勞工權益等理由堅決反對,最後動用表決才通過。

去年一月,聯合報報導陳長文以一個「極重度殘障兒子的爸爸」身分,勤跑立法院遊說修法。當時因照顧陳長文兒子「文文」的外籍看護工作已屆滿九年將離台,但文文幾近全盲,合併肢體和語言的障礙,都靠菲律賓籍看護「普丁」照護,陳長文當時形容普丁「比家人還親」。但普丁已在去年期滿返國,沒等到修法通過。

國民黨立院黨團強調,現行就服法規定外勞在台工作僅能停留九年,導致部分優秀的外勞期滿後必須離台,反而成為南韓、新加坡等國挖角對象,修法後,可避免此弊病,另可減少訓練成本、避免空窗期,也可降低仲介費。此外,延長外勞在台工作年限也讓外勞可訓練成熟的工作經驗,減少意外事件,也增加外勞認同、提升工作效率,減少外勞逃逸件數。

至於外界擔憂影響本國勞工權益,勞委會官員指出,就服法原本對於工作年限的規定,就是一視同仁,沒有區分不同類別;只要在台外勞的上限數字不開放,即使延長外勞工作期限,也只是減少業者換人的頻率,整體職缺數沒有改變,不會衝擊本勞權益。

此外,臨時會並三讀修正就服法第五十五條,下修外勞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滯納金的費率,比照勞保費、健保費的滯納金,由現行百分之一下修至百分之零點三,加徵滯納金也由現行一倍下修至應納費額的百分之卅。

聯合報 2012/01/20 黃驛淵、程嘉文



外勞工作年限 由9年延為12年



     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的「陳長文條款」,將產業外籍勞工、家庭幫傭、社福外勞及遠洋外籍漁工等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全部從九年延長為十二年;並減省雇主申請外勞在台工作的程序規定,未來申請來台一次就是三年,最可多可申請四次達十二年。

     根據勞委會統計,包含家庭看護、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家庭幫傭、海洋漁撈等行業,目前在台年限累積六至九年、亦即在修法後將可受惠的外勞約兩萬五千多名,其中有七成三是由家庭看護僱主引進,兩成五是由製造業僱主引進。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長陳長文前年底以「極重度殘障兒子的爸爸」身分,向國會請命,希望修法,讓服務已快滿九年的外籍看護,能延長停留時間到十二年。民進黨與部份民間團體則擔憂若開放外勞工作年限,將嚴重衝擊本國勞工權益及長期照護政策,修法過程中,民進黨都持反對意見,兩次協商未果。

     在朝野無修法共識情況下,國民黨團昨天在臨時會上提出修正動議,將產業外勞、家庭幫傭、社福外勞、遠洋外籍漁工等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全部從九年延長為十二年。民進黨則批評,此為馬政府選後的「企業回饋」,最後臨時會採逐條表決形式,通過國民黨團修正動議。

     根據現行規定,雇主申請外勞來台工作期限一次是兩年,可申請延長一年;滿三年後,外勞必須出國至少一天,才能再回台工作。外勞在台工作時間累計最長不得超過九年,來台工作最多三次。

     修法後,未來雇主申請外勞來台工作期間一次就是三年,減省了每滿兩年就得再提申請的繁瑣行政程序;外勞在台工作時間累計也改為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等於外勞可來台工作四次。

     根據勞委會職訓局統計,目前在台工作外勞每年約四十二萬三千人;修法後,預估有七成多雇主願意重新引進已有工作經驗的外勞。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長傅慧芝指出,這次修法不僅簡化行政的流程,也符合社會需求。

     至於,對於外界質疑放寬外勞在台工作時限,恐將排擠本勞工作機會一事,傅慧芝則解釋,由於勞委會每年都會控管外勞引進總量,因此不會對本勞產生影響,本勞無須擔憂。

中國時報   2012/01/20 管婺媛



適用對象 從外傭擴及產業藍領

立法院昨(19)日臨時會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外勞在台累計工作年限,由現行九年延長為12年,適用對象從外傭,擴及海洋漁撈工作、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等產業藍領外勞。

修正案也調降就業安定費的滯納金比率,往後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超過寬限期,每逾一日的加徵比率從1%降為0.3%,金額上限從應繳納費用的一倍,調降成30%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又被稱為「陳長文條款」。擔任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長的陳長文,因兒子「文文」先天腦部發育問題,生活無法自理,須靠外籍看護照料;去年初因外傭九年工作期限屆滿,陳長文以「一位極重度殘障兒子的家長」的身分,奔走立院向院長王金平及藍綠立委請命。

當時引發外界不同的聲音,有人贊同,但也有人擔心此舉排擠本國勞工,最後協商破裂。昨天立院臨時會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第55條修正條文逐條表決,在國民黨多數優勢下,順利三讀通過。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延長,可減少訓練成本,避免空窗期,且降低仲介費用,修正第52條規定,在台工作期間延至12年。

至於攸關雇主荷包的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也比照勞、健保標準大幅調降。

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組長傅慧芝表示,以聘僱一名看護人員為例,就業安定費要2,000元,雇主每季繳納一次,超過30天寬限期,每逾一日就要繳60元,修法後每日只要繳18元。

傅慧芝指出,過去規定滯納金上限為未繳交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以一季6,000元費用計算就是1.2萬元,依修正後30%計算,上限金額為1,800元。除降低雇主繳納費用的壓力,也能減少逃避繳納情況發生。

經濟日報 2012/01/20 徐筱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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